兵团公共资源交易第九分中心交易程序(暂行)
依据《兵团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办发〔2014〕69号)和《转发<关于加强兵团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师办发〔2014〕41号)文件精神,兵团公共资源交易第九分中心交易程序暂定如下:
1、 项目申请核准
交易项目申请人向主管部门(单位)提出项目申请,主管部门(单位)对申请资料和条件进行审查、核准和备案,确认项目交易组织形式(自主交易或委托代理机构交易)及交易项目的具体交易方式。
2、中介机构选取
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在行业监管部门、公证的监督下,在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取。在条件成熟前可按原渠道选取招标代理、拍卖等中介机构,委托代理交易事宜。
3、交易文件审核
项目申请人或交易代理人提供交易文件(包括信息公告、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方案等),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对交易文件进行审核确认。
4、项目进场预约登记
项目申请人或交易代理人递交《进场交易申请书》,并按行业监管要求,附:项目相关审批、核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5、发布交易信息
经核准《进场交易申请书》后,按中心规定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统一发布交易公告,同时在法定指定媒体或专业媒体发布。
6、场所管理
项目进场预约登记、信息公告、交易文件审核完毕后,由交易中心根据项目需求统筹安排场地、设施和时间,出具《中心场地使用确认单》,交易代理机构或项目申请人不得无故延迟或取消。
7、接受报名
受理交易项目相关交易主体(投标人、竞买人)的报名。
8、收缴保证金
按照项目依法确定的标准,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缴纳交易保证金到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中心出具证明。
9、抽取专家
在行业监管部门及公证的监督下,在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室抽取专家。在条件成熟前仍按原渠道抽取确定专家。
10、开标
按照交易文件及《中心场地使用通知书》规定时间,各交易主体在交易中心进行开标,开标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交易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持有效证件进入开标场所。
11、评标
根据交易项目需要,组建专业小组,包括评标委员会、政府谈判或询价小组、拍卖主持人小组等,开展交易相关工作。
12、结果公示
由招标单位,按照行业统一格式、时限,统一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同时在法定媒体或专业媒体发布。
13、交易确认
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由招标单位签发,并报行业主管部门、中心备案。
14、缴纳相关费用
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相关收费标准,交易主体缴纳有关交易费用。
15、合同签订备案
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签发后,项目申请人和交易成交人(中标人、买受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交易合同,并按行业要求进行备案。
16、退付保证金
在交易项目成交单位完成全部交易程序之后,按规定统一退付交易保证金。
17、资料归档
交易活动结束后,招标(采购)人或交易代理机构应在现场将交易活动过程产生的全部资料(纸质、视频、音频等)复制一份,签字确认,并装订成册,交兵团公共资源交易第九分中心保存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