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集中发布信息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降低交易成本、整合信息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统一信息发布的管理,根据《兵团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统一市场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规范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反映交易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包括招标(出让、转让)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示、成交公告、变更和更正公告等交易信息,由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统一发布。
第三条 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中心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
第四条 信息发布应当按照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在指定媒体和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投标(竞买)人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保密的信息外,下列信息必须公开发布:
(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信息、中标公示、成交公告、变更和更正公告等交易信息;
(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交易信息。
第六条 工程类交易信息类别和内容。
(一)招标(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项目单位)、委托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名称、项目批准单位、资金来源、工程概况、用途、数量、投资额、质量要求、实施地点、工期等招标项目的信息;
3.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6.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二)中标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项目单位)名称;
2、项目名称及项目规模;
3、招标方式及开标时间;
4、中标候选人情况(包括单位名称、资质情况、项目经理及资质等级);
5、中标价格、中标工期、质量;
6、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7、公示开始及结束时间(公示时间最短不少于3日)。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类信息的类别和内容。
(一)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出让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出让宗地(采、探矿)情况(包括竞买者须知、使用年限、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地址、用途、面积和规划指标);
3、竞价方式、竞买保证金、起始价格、增价幅度;
4、对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5、索取出让文件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6、挂牌期限;
7、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8、保证金的缴纳;
9、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二)成交结果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出让宗地(采、探矿)情况(包括地址、用途、面积和规划指标);
3、交易方式、时间和地点;
4、成交价格;
5、竞得人名称;
6、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 政府采购类信息分类和内容。
(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人、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6、采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7、采购项目预算;
8、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二)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3、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4、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5、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6、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7、采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8、招标文件内容;
9、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国有(集体)产权类信息分类和内容。
(一)转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受托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转让标的情况及挂牌价格;
3、交易方式、时间及地点;
4、报名条件、时间及地点;
5、咨询时间及地点;
6、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二)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受托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转让标的情况、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
3、交易方式、时间及地点;
4、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招标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发布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在各招标投标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发布同一招标信息的,内容必须一致。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出让人应当在中心办理信息发布登记手续,中心应当遵循随到随发的原则,最迟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出让人在办理信息发布登记手续后,信息内容和发布时间有变动的,须及时在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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