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接到评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不得询问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评标工作。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在评标前告知。
第二条 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第三条 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中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第四条 专家应从专家通道进入评标室,关闭并存储通讯工具,领取工作牌。
第五条 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条 评标时,应独立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各成员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不得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协商评标。
第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异常、违规、违纪情况,应及时向巡标小组反映。
第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带离评标室;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标书的评审情况。
第九条 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公正、真实,并承担个人责任。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向评标委员会提出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第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交易中心、监督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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