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监督人员依法行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权利。
第二条 监督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监督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前往监控室,并存储通讯工具,领取工作牌。进入开标室和监控室,依法对开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主动回避与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利害关系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遵守评标室管理规定,维护开标、评标工作秩序,不得发表任何可能影响评审专家公正评标的言论。
第四条 严格按法定程序监督开标、评标现场工作,及时处理开标、评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时制止评标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及时作出判断、处理。
第五条 在评审过程中,监督人员应在监控室监督,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进出评标室,也不得发表任何对投标人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意见。评标结束后,监督招标人完成定标工作。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结果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依法依规受理与招标工作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 严格执行廉政制度,廉洁自律,不准接受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与交易活动有关的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吃请、收受贿赂及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评审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工作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