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系统中提交《兵团公共资源交易进场登记表》及项目前期资料,办理项目注册。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交易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场内秩序;爱护使用场内公共财物及设备设施,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工作人员须熟练操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进场人员须着装整洁,服饰得体,举止文明,用语礼貌。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进场后,须办理登记手续,主动存储通讯工具,佩戴中心统一工作牌,开展开评标相关工作。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开标、唱标、评标等服务工作。负责提供评标所必须的信息、用品及评标资料的运送与分发、投标样品的保管(如有)。
第六条 保守工作秘密,不准向他人透漏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信息。遵守职业道德,不准以行贿、回扣等非法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准违规违约收取代理费和额外收取资料费。
第七条 在开标、评标过程中,若发现投标人有违法、违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行为,应按程序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八条 评标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工作牌,并对其使用的开评标室的公共物品进行检查,关闭设备电源,离场时保持安静。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期间,无故不得进入评标区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评标室的,须经巡标小组同意,在公正人员的见证下进入评标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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