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的通知
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兵团公共资源交易第九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代理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的交易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九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进入中心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在国家相关部门核定营业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2、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需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如有);
(3)进场从业人员个人信息 (包括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4)企业简介及近三年代表性业绩;
(5)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签订进场承诺书。
4、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从业人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为招标代理机构正式员工(劳务合同等);
(2)熟悉使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业务系统;
(3)具备组织招投标活动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且熟悉招投标代理业务,无不良行为记录;
(4)熟悉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流程、操作程序和相关规定;
(5)遵守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和服从场地管理;
(6)其它应该具备的相关要求。
5、经中心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心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须佩戴与本人登记信息一致的工作牌。
6、经中心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能从事登记时所在招标代理机构承接的代理业务。
7、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1)必须依法依规,并服从中心现场管理人员管理;
(2)熟悉工作流程,熟练使用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
(3)应当或协助招标人及时办理招投标相关事宜,不得无故拖延;
(4)不浪费、不丢失开评标用品,不损坏公共财物,维护现场环境整洁;
8、对违反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规定的行为,中心将采取即时提醒、集中约谈、谈话函询、定期公示、限期整改、限制项目负责人进场等形式加强管理。
9、已在中心承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机构及人员进场登记。
联系人:张楠 电话:0901-3386039
兵团公共资源交易第九分中心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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