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保密工作制度
1、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位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各科室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
2、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3、建立健全收发文制度,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发现属于国家秘级文件资料丢失、被窃、泄密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力挽损失。
4、各科室年终清退与本科室无关的且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和一些刊物,必须进行销毁或碎纸处理,不得擅自出售。
5、档案管理人员对秘密档案材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指定地点内查阅,不准带出、摘抄;档案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6、计算机机房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入机房必须进行审批和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的应用管理。凡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信息数据的硬盘、光盘等介质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7、设密电脑、信息、设备按保密局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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