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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电子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 2017/1/6 】【我要打印】【关闭】

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电子监控系统

管理办法

  为保证开标、评标的肃性,充分发挥电子监控系统的效能,更好地体现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的交易项目,实行全程电子监控。
  二、监控室的日常管理及设备维护工作由中心信息技术科专人负责。
  三、监控室设备实行密码管理,专人负责。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监控室。
  五、进入监控室的人员不准吃零食,不准吸烟,水杯等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不得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
  六、保持监控室清洁卫生,保持室内干燥、清洁,设备、布线排列整齐。
  七、严格按规定步骤对监控设备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运行,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如发现监控设备工作不正常或出现异常,信息技术人员应及时处理,针对具体情况进行维修和更换。
  八、严格执行操作程序,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各种信息资料与数据。
  九、对交易项目的影像资料须进行硬盘备份,妥善保管。信息技术员根据需要及时录制刻成光盘,做好标识,保证监控资料的完整性。

  十、归档的音像资料借阅实行审批手续,如需查阅,须到信息技术科办理有关手续,经中心、分中心主任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不得将刻制好的光盘随意复制、外借或者播放给外人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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