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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 2022/8/18 】【我要打印】【关闭】

兵公交易发〔2021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兵团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有效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电子招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本级及各分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在运行服务管理以及组织开展各类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凡进入兵团本级及各分中心交易平台交易项目,其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系指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

电子文件归档,系指以项目为整体将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且办理完毕、经系统整理的电子文件向档案部门提交的过程。

第四条 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遵循统一要求、全程管理、标准规范、便于利用和安全保密的原则。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应当从管理和技术两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五条 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各分中心应当加强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岗位责任制,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与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第六条 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对各分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的利用权限。各分中心应当按照本级中心管理,做好电子档案要求工作。

第七条 交易平台信息技术部门应当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日常信息技术支撑,为电子档案数据采集、存储、备份、迁移等工作提供保障。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文件纳入归档范围应包括:注册登记文件、信息公告、交易发起文件、交易响应文件、评审过程文件、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等交易活动记录及其他有关文件交易监控录像资料。

第九条 各级交易平台档案管理部门凡采取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交易档案的。可不再打印纸质档案保存,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线下项目及参与远程评标项目资料采取纸质档案及音视频资料一并归档,入档保存。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电子档案归档管理流程

(一)经交易活动当事人在交易平台办结相关事项后形成的电子文件,必须提交兵团交易中心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申请归档。

(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档案管理人员依据《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归档文件管理流程》,对归档的电子文件进行归档整理,由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归档。

(三)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借阅电子档案实行申报后分级审批借阅制度,说明借阅事由,经审批后方可借阅。同时定借阅归还时限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的电子档案保管及数据备份制度,确保电子档案保管的安全。

第十 建立电子档案利用审批制度。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关规定,为电子档案形成单位,行政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和经领导批准的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电子档案利用服务。

第十 本办法由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级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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