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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信息时间: 2022/8/18 】【我要打印】【关闭】

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兵公交易发〔202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提升平台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 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39号令)《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 号)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兵团辖区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按照“兵师合一”要求整合建立,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平台运行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

第七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纳入项目实施主体或项目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各师市应结合实际,积极有序推进交易目录以外的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应按照相关的标准要求,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鼓励使用跨区域专家资源,实行远程异地评标。

第九条 依法需评标、评审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兵团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互共享服务和技术支持。兵团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设,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终端覆盖各师。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平台平稳运行。

第三章  平台服务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应当简化流程,实行窗口集中限时办结。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公共资源交易参与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受理、场地安排、公告公示发布、专家抽取、交易保证金管理、交易过程保障、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及纸质文件资料和音像资料,按规定期限保存,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按照相关规定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九条 兵团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交易系统对接,实现交换共享信息。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开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提供通道。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已经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开展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易全过程见证。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其对接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实时向监管系统推送数据

第二十五条 建立市场主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应完善监督渠道,加强社会监督,依法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做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在线监督通道。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规范交易市场。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兵团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的,由兵团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交换、共享信息的,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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