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招标人(采购人)在招标过程中,不得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不得与投标人(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 严格履行招标程序。经审定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不得私自修改,不得私下与评审专家进行有碍评审公正性的接触。
第三条 招标人(采购人)代表进场后,主动上交通讯工具,领取工作牌,进入监控室监督,不得随意出入。
第四条 在监督过程中,招标人(采购人)不得发表诱导性言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公平、公正。应保守秘密,不准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 招标人(采购人)应严格执行廉政制度,廉洁自律,不准接受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吃请或收受贿赂及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评审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工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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