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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供应商)纪律要求


【信息时间: 2022/8/18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  投标人(供应商)依法参加投标活动。参加投标的身份真实、合法、有效,严禁借他人名义或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格证明材料参与投标,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条  投标人(供应商)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参加开标,投标单位除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及其必要人员(原则上每个投标单位控制在3人以内),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开标会场。若采用“不见面”开标,无需到达现场,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按程序进行开标。

第三条  采用“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供应商)应自觉维护开标会场秩序,保持会场安静,严禁吸烟和大声喧哗。与会人员应选定位置就坐,不得随意走动,应关闭通讯工具或将其调至静音状态,严禁接听电话影响会场秩序。投标人(供应商)如有异议应举手示意,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不得随意大声喧哗,否则工作人员有权勒令其退出开标会场;对不听劝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会场内禁止拍照和摄像,投标人迟到或缺席视作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第四条  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供应商)如有疑问的,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交流互动,提出有关异议。不得随意发送与开标无关的内容,否则工作人员有权其退出开标大厅;对不听劝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严格遵守招投标规定,严禁围标、串标、陪标等行为,严禁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干扰开标、评标工作,严禁私下与招标人(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不得向评委施加影响和打探评标情况。

第六条  尊重评标专家和评标结果,有疑问应通过正当途径反映,不恶意诋毁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供应商)。中标后,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签订合同并认真履约,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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