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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 2022/8/18 】【我要打印】【关闭】

兵公交易发〔2021〕3号

 

为加强兵团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二条 兵团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认定推送、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及退出,监督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专家数据库的信息录入与应用等工作。

第三条 兵团公共资源交易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起全兵团统一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

第四条 兵团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遵循统一建库、随机抽取、资源共享、就近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评标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按照统一规则、管用分离、资源共享的原则,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专家抽取系统由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组织研发与应用管理,提供给各师(市)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使用,进场交易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远程异地开评标工作模式。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500人;

(二)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各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需抽取人数的3倍;

(三)有负责管理的机构和日常维护人员;

(四)有支持专家库软件运行的硬件设备;

(五)有专家基本信息档案;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专家应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入库申请,申请通过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将专家信息提供给中心,中心负责将专家信息更新至综合评标专家数据库。

第八条 为保证各项评标工作顺利进行,中心应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选择出一批业务精、经验足、责任感强、时间充裕的专家,建立资深专家和应急专家分库。

第九条 资深专家除参与评标评审工作外,还可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评审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等提供咨询服务;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对有异议的评标评审结论提供鉴定或相关咨询。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0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选聘为资深专家:

(一)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二)担任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项目的经济、技术负责人的;

(三)负责起草省部级以上已发布的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的;

(四)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刊物上独立(含第一署名)发表过5篇以上相关专业论文,或者独立(含第一署名)出版过相关专业专著的。

资深专家经本人申请可退出资深专家分库。

第十条 应急专家除参与正常评标评审工作外,还将担任因特殊原因需应急抽取专家时的评标评审工作。应急专家应在接到应急评标评审通知后,45分钟内到达评标评审地点。评标评审单位应适当提高专家应急评标评审报酬。

第十一条 兵团专家库专家可自愿申请成为应急专家。一年内拒绝三次及以上应急评标评审的或两次及以上未按照要求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自动退出应急专家分库。

第十二条 专家评标(评审)行为实行“一”制度,抽取专家申请人及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专家每次评标评审履职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专家可自行登录考评系统查看得分情况

第十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培训计划,对专家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专家评价考核制度,对专家工作态度、工作纪律、业务能力等综合方面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应及时清退。

第三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 评标专家自提出入库申请或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即视为同意履行评标专家的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参加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五)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应提前请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上报主管部门予以解聘: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四章  专家抽取

十九  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在中心、分中心设置的网络终端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十条  中心、分中心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负责网络终端的维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

   (二)依法为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三)严格遵守有关抽取评标专家的保密规定。

第二十  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申请抽取专家的有关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招标项目开标前半日,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完整准确填写申请表信息,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采购人(业主)单位和代理机构公章。

因招标项目对评标专家有特殊要求或满足招标项目的专家数量极少,项目负责人应当提前与交易中心联系办理专家抽取事宜。

(二)项目负责人申请抽取专家前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抽取专家的专业和数量,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

(三)抽取评标专家时,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采购人(业主)代表应当参加。采购人(业主)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应当给招标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五章  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上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被抽取评标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违反规定泄露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的,依法追究泄密人员责任。

第二十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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