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
《兵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版)》的通知
新兵办发〔2021〕21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兵团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范围,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平稳健康运行。现将《兵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应进必进
(一)凡列入《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全部进入兵团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以及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兵团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创新监管体制机制,推动电子化交易和电子化监管全面实施。
(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按规定进入平台交易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暂停项目执行,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对现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现场管理,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推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实行动态管理
重点围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结合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任务、政策变化及交易情况,及时对《目录》进行调整修订。
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2月22日印发的《兵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新兵办发〔2017〕10号)同时废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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