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租赁的联合车间部分车间(A1-A3)位于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藤街1号,其中A1车间面积:2494 ㎡,A2车间面积:2096㎡,A3车间面积:2410㎡,建筑面积共计7000平方米,钢结构厂房,截至评估基准日,房产处于空置状态。 二、本次租赁房产不包含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电话费、卫生费等其他费用;不考虑出租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空置情况及免租期和押金支付情况对租金的影响,评估结论为含税价。 三、本次租赁资产所占土地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号为:兵十一师国用(2013)第12401154号,土地类型为:工业用地,权利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至2062年7月4日,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2530㎡。该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出租方已提供相关规划及验收等资料。若本次租赁资产实际面积与评估面积或办理不动产证后面积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成交价格不作调整。 四、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五、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出租房屋及土地性质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了解该租赁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详细情况和产权瑕疵,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承租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承租后,若该房产因无权属证书等原因涉及拆除或租赁资产瑕疵所产生的产权争议、质量安全纠纷、租赁合同效力纠纷等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六、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租赁方案》等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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