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租赁资产坐落于石河子市城区23小区70栋A3号,为综合楼第2层,总建筑层数为7层,房屋装修情况为外墙为保温层,内墙涂料,窗户为塑钢窗,地面为瓷砖和木质地板,门为木质门和防火门。房屋建筑物所占用土地使用权为新疆烟草兵团石河子有限公司,所属的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石国用(2003)出字第029号,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综合用地,终止日期2046年11月05日,北至北四路,南至北三路,西至东环路,东至东一路。 二、本次出租的房产租赁合同已到期,原承租方暂未搬离,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若原承租方未最终承租,于新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搬离。 三、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四、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出租房屋及土地性质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了解该租赁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详细情况和产权瑕疵,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承租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因租赁资产瑕疵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五、其他详见《评估报告》(新瑞智评报字[2023]第177号)(新瑞智评报字[2023]第159号)《租赁方案》等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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