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评估结论的价值内涵是含税(增值税)价。 二、本次租赁的房产所在综合楼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35号,建成于1995年,框架结构,共四层,综合楼于1998年5月办理了乌政房字1998第 0017045号公房产权证,证载总面积4691.87平方米,本次租赁该综合楼第四层,建筑面积984.5㎡,证载权利人为兵团物产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出租方尚未提供综合楼相关的土地资料,土地用途、取得方式、使用年限等信息不详,公房产权证也未进行分割登记,评估结论未考虑容积率因素修正的影响。 三、根据新疆泰克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泰会验字(1999)001号验资报告,1999年2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综合楼第4层对新疆天业化轻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根据新疆天业化轻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和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2006年综合楼第四层由新疆天业化轻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给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至评估基准日,第四层房产尚未变更及分割至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出租房屋及土地性质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了解该租赁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详细情况和产权瑕疵,如房产实测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成交金额不作调整。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承租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因租赁资产瑕疵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五、意向承租方须持《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六、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租赁方案》等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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